时间:2019-02-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2173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一小区围墙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引发争议。厦门市思明区有关部门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已拆除该宣传画,且将重新设计更换。
该宣传画标题为“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左侧配有司马光砸缸救人的图画,右侧写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此宣传画一经出现立即引发网友质疑,众所周知,司马光砸缸是被广泛流传并写入小学生教材的历史故事,砸缸的目的是救人,是见义勇为,是需要传承的一种高尚品德和见义勇为精神。但标题为“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宣传画所阐释的法律条文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的处罚条文。意义截然相反的内容,被“拉郎配”放在一起,一边是提倡的见义勇为,一边却是违法行为,不被人吐槽才怪!
事实上,公益广告屡屡出现错病和“自言自语”式错误,表面上看是把关审核不严,但实质上则是现实中责任缺位和监管式微所致。纵览这些“问题广告”,大部分都出现在单位和集体制作的免费广告中,也就是承担着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行为规约引导和文化宣传职责的公益广告中。公益广告大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维护公共秩序等广告宣传等,这部分广告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发布或者委托广告公司发布,监管疏漏、审核不到位往往导致出现众多类似问题。相比之下,商业广告大都是在《广告法》的框架下规范运行,不然就要依法受到惩戒,所以不管是制作还是发布,相关责任主体都比较谨慎而为。而对于公益广告而言,一方面发布者本身是执法机关或者党政机关、单位,自己监管自己难免出现疏漏;另一方面,对公益广告除了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到公益广告之外,《广告法》对公益广告并没有明确到位的监管以及法律责任阐释,而前者的规定也仅仅是从鼓励公益广告发展的角度出发,而少有如何依法监管、如何强化责任等的要求。这就导致现实中以党政机关单位、执法机关以及各地临时遗失机构等为发布主体的公益广告面临法律监管和执法监督的空白。没有监督规约,没有问责约束,公益广告难免出现五花八门的“笑话效应”。
如果不在法律法规和责任规约方面进行规范,“可笑的公益广告”恐怕还会接二连三上演,“司马光砸缸罚二十”的可笑的尴尬也断然不会绝迹。因此,笔者以为,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将公益广告的发布、监管、监督、究责等依法进行明确,将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一样纳入法制化监管的轨道,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等依法从严监管,对于出现明显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公益广告,也要象商业广告一样依法追责、依法问责,惟有如此才能杜绝类似“司马光砸缸罚二十”式“可笑的公益广告”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