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5 来源:传媒机构管理司 浏览:3180
广电办发〔202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9年,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广电总局部署,全系统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数量、质量大幅提升,顺利完成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有思想、有深度、有品质的优秀作品,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传播效果。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优秀作品,现将2019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2019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和“优秀组织机构”四类。“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各设三个类别,一类作品不超过5个,二类作品不超过20个,三类若干,颁发扶持资金和荣誉证书。“优秀传播机构”和“优秀组织机构”若干,颁发荣誉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广播公益广告作品或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可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或“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对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播出、推广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应在2019年内制作完成。
(二)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19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应满足《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且每天播出公益广告不少于20条次。申请机构播出“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作品数量占公益广告总播出量的比例,是评审重要参考标准。
(三)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19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请机构或其所在地区是否设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是评审重要参考标准。
四、评审要求
(一)时间及程序要求
1.2020年5月10日前,申请扶持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表(见附件)报送至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应按照作品格式要求提交作品电子版;民族语等作品,应一并寄送作品普通话翻译文稿。
2.2020年5月31日前,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申请表及作品电子版报送至广电总局传媒司。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其他中央单位,直接将申请表及作品电子版报送至广电总局传媒司。
3.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初审通过的扶持项目数量,“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播出机构”每类不超过8个,“优秀组织机构”每类不超过2个。
(二)作品格式要求
1.广播类作品。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位深度不低于16位,采样频率不低于44100hz,格式为MP3或WMA。
2.电视类作品。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16:9),码率不低于8M/秒,格式为MP4。鼓励各部门制播4K超高清格式作品,4K超高清分辨率为3840×2160(16:9),码率不低于15M/秒,格式为MP4。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旭
联系电话:010-86098540
传真号码:010-86092589
联系地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立即在辖区内传达,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扶持项目的组织、审核、评选、报送等各项工作。要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位,强化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初审评出导向正确、质量较高的作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